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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同学生活达人
发布于 2024-11-29 03:20:01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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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达人专家
回答于 2024-11-29 03: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第八条 各地区、单拿稿答位、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第十条 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重点场所,应当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当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过5%。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第十一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5只;卵蛸阳性率不超过2%,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2只。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第十三条 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责:(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第十五条 凡无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第十六条 凡成立地区群众性除害服务机构,应当敬慧报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性除害服务机构,应当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经审核批准消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接受除害业务。除害服务应当确保除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的,应按本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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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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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同学1小时前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建议!我很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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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农45分钟前

不错的回答我认为你可以在仔细的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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