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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道(以下简称县道)和乡道(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道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道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道,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门单位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这个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国的各级公路包括国道和省道目前都是按照进行管理的并且由各级公路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