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从2020年11月15日起,凡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以有效防范秋冬季新冠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风险,阻断疫情传播渠道。
具体措施:
1、实行提前报备制度: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
2、设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指导督促完善总仓设施设备,所有进入省内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全部进入指定总仓。总仓只能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混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放入总仓。
3、健全通报制度: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和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查机制。
4、全面实施消杀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总仓经营单位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总仓管理者对新进员工和返工人员14日内行程与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直接接触冷链食品及包装物的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
5、实行抽样核酸检测全覆盖,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尽量延伸到单体产品,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6、严格物流运输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人员的监管,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和预防性消毒证明,对不能提供消杀和食品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运输车辆载运进口冷链食品时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每承运一车冷链食品装货前和卸货后要对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7、全面加强追溯管理:如实填写上传进口冷链食品品种、规格、批次、数量、产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索取“电子一票通”(食品购销凭证),并将“电子一票通”展示在销售场所;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8、强化环境监测: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大型农贸市场、海鲜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包括附设冷库)每周进行一次环境监测,实行周报告制度。
9、强化风险排查。以冷冻冷藏肉类和水产品为重点品种,排查农贸市场。
10、强化预防消杀。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