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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回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答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八、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十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十二)携带有严重异味、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十四、乘客违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