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高铁可以带铁罐装喷雾,但携带量不得超过120毫升;乘坐轻轨不得携带铁罐装喷雾。
一、《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中规定:
第六条 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条七条 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二、以长春市为例,《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中规定:
第五条 携带物品的规定: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含气球)、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乘车,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因公需要携带以上危险品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二)禁止携带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动物(猫、狗、鸟类等)易造成车站、车辆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20公斤、1.6米、0.15立方米。
(四)携带物品重量在20至40公斤之间、或长度为1.6至2米之间、或体积在0.15至0.2立方米的物品时,需加购同程行李票一张。
(五)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扩展阅读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长春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中规定:
第七条 在轨道交通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轨道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
(二)翻越封闭护栏,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电扶梯。
(四)移动、损坏轨道交通设施和车辆等。
(五)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六)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和车辆整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车内吸烟、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等。
(二)擅自在车站或车内外涂抹、刻划、张贴、涂画广告等。
(三)在车站或车内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四)擅自在车站或车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六)在车站或车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乞讨、卖艺、散发广告传单等。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和出入口处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