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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1.0.3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第1.0.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第1.0.5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第1.0.6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