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的財產怎麼處理

提問者:用戶SWJP 發布時間: 2024-11-25 15:18:05 閱讀時間: 3分鐘

最佳答案

1,孤兒不任何其余親人,關係密切的友人(一般是其父母的友人)樂意承擔監護義務,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地點單位或許未成年人居處地的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批準的,可能作為孤兒的監護人;也可能由孤兒父、母的地點單位或許孤兒居處地的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或許平易近政部分擔負監護人.假如是對團體擔負監護人有爭議的,由孤兒父、母的地點單位或許孤兒居處地的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或許平易近政部分指定,對指定不平的,可能向法院告狀.由法院判決。

2,對孤兒所持續的父母的遺產,監護人只有代管的任務,而不克不及獲得全部權,並且只能基於被監護人的好處去處理被監護人的財富.

3,父母可能在遺言中規定遺產的分配方法及指定遺言履行人,但無權在遺言中斷定孤兒的監護人.即便指定了遺言履行人,該遺言履行人也應當儘快履行結束遺言,將遺產分配給被持續人,而無權長時光的代管遺產.

4,只有孤兒不具有法定的完全平易近事行動才能,其就不克不及親身管理遺產,應由監護人代管.不然其未經監護人批準所從事的處理遺產行動是有效平易近事行.

5,假如是監護人代管遺產(不只是遺產,還應包含孤兒的全部財富),當孤兒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動才能時,就應當將孤兒的全部財富交由其親身管理.

6,律師在持續結束後保存遺產的身份只能是作為孤兒的監護人,不然孤兒所持續的遺產是屬於孤兒的團體財富,只能由其監護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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