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提問者:用戶9xtxZH86 發布時間: 2024-11-27 06:45:03 閱讀時間: 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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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條約案例分析

1、FOB傷害轉移

案例:A(賣方)跟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條約,FOB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條約,貨物買賣條約案例。賣方按照買方的唆使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利用船吊頸杆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杆折斷,形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超出船舷,傷害並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喪掉,由賣方A向擔任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因為貨物不超出船舷其傷害由買方承擔,但只有貨物超出船舷,如貨物掉落在C的船面上招致貨損,則傷害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傷害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前提向境外出賣一級大年夜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測驗,貨物符合條約規定的品德請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後及時收回裝船告訴,但因為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年夜,大年夜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達到目標港後,只能按三級大年夜米的價格出賣,故買方請求賣方賠償大年夜米品質降落形成的差價喪掉。

成績:賣方能否對該項喪掉擔任,為什麼?

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闡明公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超出船舷之前的傷害,貨物超出船舷之後的傷害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傷害產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於在裝運港超出船舷之後的傷害,故該差價喪掉應當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告訴任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條約,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條約規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條約規準時光交貨後,載貨船於當天起航駛往目標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收回傳真,告訴貨已裝船。我公司於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標港後,經我公司測驗發明,貨物於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曾經產生喪掉。

成績:上述時期產生的喪掉由哪一方承擔?

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後授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告訴。該任務直接關係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的貨物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假如賣方怠於告訴,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形成的喪掉應當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曾經將貨物裝船,本應當在4月份就向買方收回裝船告訴,而現真相況是,到5月10日才收回裝船告訴,形成買方不克不及對貨物在裝船後至5月9日時期可能產生的傷害停止投保,即形成買方投保的耽擱,該傷害喪掉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義務。

4、CIF條約貨物運輸的傷害承擔案

案例: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CIF條約,進口電子零部件。條約訂破後,韓國公司準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後,經測驗發明,貨物外包裝決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喪掉產生在運輸途中。對該批貨物的運輸傷害兩邊均未投保。成績:上述傷害喪掉由誰承擔?

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超出船舷之後的傷害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決裂的喪掉產生在運輸途中,該傷害屬於貨物在裝運港超出船舷之後的傷害,因此,應當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易術語闡明公則》規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傷害的義務,但現實上,賣方違背了該規定,不投保,使得買方不克不及獲得保險單子,進而不克不及就上述喪掉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決裂傷害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

5、賣方的權力擔保義務

案例:1990年,我某機器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販子出賣一批機床。法國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度。機床進入美國後,美國的進出口商被告狀侵權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原告賠償專利人喪掉,隨後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販子又向我方索賠。成績:我方能否應當承擔義務,為什麼?

評析:根據《條約》規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器進出口公司應當向賣方——法國販子承擔所出賣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任務,但這種擔保應當以買方告訴賣方所要銷往的'國度為限,不然,賣方只保證不會侵犯買方地點國度的知識產權人的權力。

6、臨時中斷履行條約

案例:加拿大年夜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破了一份出口精巧儀器的條約。條約規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製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條約訂破後條約訂破後,泰國公司得悉加拿大年夜公司供給的儀器品質不牢固,於是破即告訴加拿大年夜公司:據悉你公司供貨物質不牢固,故我方臨時中斷履行條約。加拿大年夜公司遭到告訴後,破即向泰國公司供給書面保證:如不克不及履行任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付出的款項,條約範本《貨物買賣條約案例》。但泰國公司遭到此告訴後,仍然保持臨時中斷履行條約。

成績:泰國公司的做法能否妥當?

評析:宣布中斷履行任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破即告訴另一當事人,假如另一當事人對履行任務供給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持續履行任務。因為中斷條約只是臨時結束了履行條約,而不是使條約了結。因此,只有另一方當事人供給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布中斷履行條約的一方仍須持續履行其條約任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持續履行條約,不克不及臨時停止履行條約。

7、分批交貨下的排除條約

案例:意大年夜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出產大年夜理石的成套機器設備條約,條約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差別程度的品質成績。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明貨物品德仍然不符合條約請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品質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意大年夜利公司提出排除全部條約。

成績:我國公司的請求能否公道?

評析: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出產大年夜理石的成套機器設備,任何一批貨物存在品質成績,都會招致該套設備的無法利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年夜利公司的行動已構成基本違背條約,買方可能宣布打消全部條約。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的品質不存在成績,我國公司才無權排除條約。

8、貨物的傷害轉移

案例:噴鼻港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與2006年10月2日簽訂進口打扮條約。11月2日貨物出運,11月4日噴鼻港公司與瑞士公司簽訂條約,將該批貨物專賣,此時貨物仍在運輸途中。成績:貨物傷害何時由噴鼻港公司轉移到瑞士公司?

評析:對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破條約時起,傷害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假如情況標明有此須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條約單子的承運人起時,傷害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假如賣方在訂破條約時已曉得或理當曉得貨物曾經喪掉或破壞,而他不將這一現實告訴買方,則這種喪掉或破壞應由賣方擔任。此案中,貨物裝運後,噴鼻港公司於11月4日跟瑞士公司簽訂條約,將貨物轉賣,因此,貨物傷害從該日轉移給瑞士公司承擔。

9、能否構成基本違背條約

案情:2005年2月8日,某港某電業無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條約。條約規定:拱北公司向噴鼻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複印機200台,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貨限日為4月15日,付款方法為信用證付款。在條約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告訴,電報稱全部貨物於4月12日運往珠海九洲港並註明條約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告訴,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噴鼻港公司A未按條約交貨限日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實在,因此不立刻提貨。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告訴,B公司提出拒付,來由是噴鼻港公司延期交貨,並於當天電告噴鼻港公司,宣布排除條約。噴鼻港公司不批準排除條約並提出異議,從而產生膠葛。

成績:什麼叫基本違背條約,什麼情況下可能採用排除條約的接濟。

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基本違背條約,因此盼望採取排除條約的接濟。根據條約第25條規定,假如一方當事人違背條約的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承受喪掉,以至於現實上剝奪了他根據條約有權等待掉掉落的東西,即屬於基本違背條約。本案B公司是耽誤了一天,此種耽誤固然也屬於違約行動,給B公司形成侵害,但不達到以致現實上剝奪了買方依條約規定有權等待掉掉落的嚴重程度,對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招致非常嚴重的成果,而對複印機這種辦公設備,遲到一天惹起的喪掉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破條約時期望的經濟好處。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動並不達到基本違背條約的程度,因此,買方採取的接濟方法不是排除條約,而應是侵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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