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臨時的國際貿易現實中逐步構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氣做法而制訂的規矩。固然不是法律,不存在廣泛的法律拘謹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容許當事人有抉擇實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條約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兩邊當事人就存在法律拘謹力。
有些國度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闡明兩邊當事人的條約。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年夜的是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闡明公則》跟《貿易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1)羅列出國際貿易慣例擴大年夜材料:
基本前提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存在三個基本前提:
1、必須是被一定範疇內的人們一貫地、常常的、反覆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白斷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範疇內家喻戶曉的,公認存在廣泛束縛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存在強迫性或法律束縛力。
2、慣例的採納與實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買賣兩邊在條約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有條約有效成破,兩邊都要按照條約的規定履行任務,一旦產生爭議,法院跟仲裁機構也要保護條約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