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標準當局投資工程建立項目變革行動,嚴格把持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革科學公道、謹嚴標準、廉潔高效,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制作法》、《建立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立工程勘察計劃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計劃變革管理辦法》、《水利工程計劃變革管理辦法》、《房屋制作跟市政基本設備工程施工計劃文件檢察管理辦法》及國度投資建立項目標相幹規定,結合我縣現實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實用本縣當局投資(含利用國有資金)建立項目標工程變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當局投資工程建立項目標變革,是指當局投資工程建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下列情況:
(一)工程計劃圖紙的變革;
(二)因建立單位原因形成施工打算的變革; (三)重要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四)施工現場前提等現真相況與勘察報告等技巧材料不符惹起的現場簽證及變革;
(五)工程量清單與費用的調劑;
(六)因法律、法則、規章調劑惹起的變革;
(七)其他招致工程造價產生較大年夜變化的變革。
第四條當局投資工程建立項目變革應當遵守科學、公道、經濟,先批准、後變革;先計劃、後施工的原則。
工程變革應以書面或補充條約的情勢簽訂,具體內容應與招標文件、施工條約相一致,不得簽訂與主條約、招標文件精力相違背的補充條約。不得以工程變革名義,經由過程簽訂補充條約的情勢肢解工程,規避招投標。
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中,遇陰溝、古墓、軟基等地質現真相況與地質材料不符及弗成預感且急需處理的情況,工程變革增加額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的,建立單位(監理單位)應構造相幹專家召開變革檢察集會,商定處理打算,構成書面看法,報縣當局批准後履行。
搶修搶險應急工程及遇弗成抗力等原因的,建立單位應在應急處理後及時履行報批手續,並保存相幹影像材料。
第六條工程變革的順序:
(一)由提出變革方以書面情勢報監理單位,闡明變革項目標稱號、來由、概算及對工期影響;
(二)建立單位構造相幹義務單位停止實地勘察,開端核實變革的來由及變革的工程量;
(三)建立單位、施工單位、計劃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變革的來由及變革的工程量停止卡脖子,並由參加卡脖子各方代表在卡脖子記錄上簽字蓋公章;
(四)須要計劃單位出具變革文件的,應闡明變革來由,由計劃單位項目擔任人簽字並加蓋計劃單位的「計劃出圖公用章」方為有效。涉及嚴重計劃變革的,須經原審批構造批准或施工圖檢察機構檢察並報主管部分備案;
(五)工程變革卡脖子一致後,由施工單位以書面情勢明白變革內容,監理單位對工程變革惹起的條約工期、品質、進度、造價等要素停止考核,並提出版面看法報建立單位;
(六)建立單位根據工程變革價款的金額,按規定的容許權對工程變革停止確認。
第七條工程變革的檢察:
工程條約價變革在中標價10%以內的,按下列順序操持。
(一)單項工程變革增加金額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建立單位、施工、監理單位以書面情勢(具體情勢由建立單位主管部分斷定)簽字確認後附相幹材料(具體材料由建立單位主管部分斷定)報審計部分備案。
(二)單項工程變革增加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由建立單位群體研究決定,報審計部分備案。相幹材料內必須附建立單位集會記錄。
(三)單項工程變革增加金額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建立單位群體研究,報建立單位主管部分檢察或備案,相幹材料內必須附建立單位集會記錄跟主管部分檢察記錄,並報審計部分備案;
(四)單項工程變革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立單位主管部分群體研究批準,報縣當局檢察批准,相幹材料內必須附建立單位集會記錄跟主管部分檢察記錄,並報審計部分備案。
單項工程累計變革金額超越中標條約價10%(含10%)的,原則上應重新停止招投標。
第八條因工程變革惹起的造價增減,其計價方法按下列原則斷定:
(一)條約中已有實用於變革工程價格的,按照條約中已有的價格變革工程價款;
(二)條約中只有類似變革工程價格的,可參照類似價格變革工程價款;
(三)條約中不實用或類似工程變革價格的,組價時應參照投標時相幹計價標準,材料參照當局領導價(無當局領導價時應參照同期市場價),相幹費率按投標時同類工程投標費率履行。
第九條變革工程的施工應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有響應天資等級的,建立單位應根據招標投標相幹規定另行抉擇施工單位。
第十條建立單位應嚴格把持工程變革,在招標前當真做好工程施工圖紙的會審,供給單方面正確的工程量清單。確需變革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當局投資工程建立項目未按本辦法停止工程變革的,審計局在決算審計時不予確認,財務局根據決算審計報告在安排撥付響應工程建立資金時予以扣減。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因私自變革產生的費用跟因此招致的其他喪掉由其自行承擔,耽擱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三條監理、勘察、計劃、圖審、造價諮詢等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則跟技巧標準,當真履職,實在把好項目品質、進度跟投資關。凡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除賠償有關喪掉外,按照有關規定賜與響應處罰。
第十四條建立單位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分根據相幹法律法則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形成嚴重成果的,由紀檢監察構造對相幹義務人員停止問責或賜與黨紀政紀處罰;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構造處理。
(一)不按規定容許權跟請求報批工程變革的;
(二)未經檢察批准或檢察未經由過程,私自履行工程變革的;
(三)將工程變革履行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弄虛作假,供給虛假工程變革,形成投資喪掉揮霍的;
(五)應保存的工程變革材料未妥當保存的;
(六)其他違夾帳程變革規定的行動。
第十五條對建立項目變革行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單位跟團體,因瀆職、瀆職形成不良成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義務;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構造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