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提問者:用戶ZvhrpRru 發布時間: 2024-11-27 11:41:35 閱讀時間: 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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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國度從團體經濟開展的角度,對存在社會公特性的經濟活動停止干預,管理跟調控的法律標準的總稱。經濟法的不雅點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成績,也是經濟法破法,司法等活動的基本成績。第二次世界大年夜戰結束以後,經濟法景象在世界各國大年夜量呈現,經濟法不雅點成績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論最多的成績。 1.資本主義國度的經濟法不雅點: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度。資本主義國度學家對於經濟法的不雅點,重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年夜陸法系國度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度儘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標準,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分的辨別,不平易近法的不雅點,更不經濟法這一不雅點。因此,要闡明大年夜陸法系國度,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定義。 a.認為經濟法就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方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公平易近經濟為目標的法律標準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不雅點的實驗性定義,現在基本曾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停止規制的法,以反把持法跟反不合法競爭法為核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把持禁止法」,「是國度規制市場安排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把持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把持為核心的經濟從屬關係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改正這種把持主體與非把持主體之間明顯的差別等關係。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 這一不雅念認為應當據守羅馬法對於公法跟私法的分別,規定國度公事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團體好處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度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構造跟管理經濟的辦法。有一種比較狹小的不雅念把經濟法同等於經濟刑法,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年夜多包含了刑事義務的內容。這一不雅念曾經跟著經濟法的開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差其余是,此學說固然也以公私法的分別為認識論基本,但認為在公法跟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破的第三範疇,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批準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跟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意以企業為核心來控制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對於企業的法,企業的不雅點構成了經濟破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大年夜,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不雅點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能歸於「企業法說」的範疇。 2.蘇聯跟東歐社會主義國度的經濟法不雅點:1921年,蘇聯因為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遭到德國經濟法頭腦的很大年夜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認識狀況跟經濟體系相聯繫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度的經濟法跟蘇聯一樣,擺脫不了本質上履行的會合的體系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月蘇聯存在兩種經濟因素跟經濟關係,私有者之間的財富關係由平易近法調劑,社會主義因素的各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劑,平易近法終極將滅亡,被經濟法代替。30年月中前期,兩因素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團體好處與社會好處對破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事先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現實。在隨後的大年夜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因素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頭腦。 b.大年夜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月,金茨布爾格跟帕舒卡尼斯對兩因素法停止了批駁,認為經濟法不只調劑了社會主義構造之間的關係,也應當調劑公平易近之間的關係。切本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平易近法。這一學說儘管同樣遭到了雅辛斯基批駁,卻遭到了蘇聯跟其他社會主義國度經濟法學跟平易近法學研究的器重。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年夜戰以後構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派別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現實,起影響不只遍及戰後的蘇聯跟東歐社會主義國度,也涉及明天的中國經濟法頭腦。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破部分,存在特定的法律調劑東西跟特定的法律調劑方法。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劑社會主義經濟中構成的社會關係的獨破部分法。倡導制訂統一的經濟法典來標準公平易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係以及犬牙交錯額經濟關係。因為體系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弗成避免的存在缺點,所謂的「縱橫統一」現實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誇大年夜經濟上的會合。蘇聯崩潰後,拉普捷夫對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解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不雅點。 d.經濟法商法化現實。南斯拉夫跟其他社會主義國度差別,它履行了「社會自治打算」,本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形式打算經濟體系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不雅點也跟其他社會主義國度迥然差別,愈加瀕臨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思。《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不雅點相稱於西方國度的『貿易法』或許『商法』一詞,商法是調劑企業的地位跟貿易事物法則的總稱」。 3.我國的經濟法不雅點:我國經濟法不雅點受大年夜陸法系國度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不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不雅點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能否可能成為一個獨破的法的部分。一些有代表性的不雅念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破法律部分的經濟法不雅點.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分辯。這一學說由王家福修養跟王保樹修養於20世界80年月提出,認為經濟法調劑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係,它是以經濟平易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休息方法調劑同等的、行政治感性的、休息的社會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跟。多種基本法律部分的經濟法律標準之「湊集」或「總跟」。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分」。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分,所謂經濟法無非是應用平易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分法的手段來調劑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則,或許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須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劑方面缺乏綜合研究,樹破以經濟法則為研究東西的經濟法學科,可能補充傳統法學學科的缺乏。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劑經濟行政管理關係的一部分法律標準,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該當獨破成團體為法的部分。王利平易近、梁慧星修養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斷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破法律部分的經濟法不雅點。 a.須要國度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度為了克服市場掉靈而制訂的調劑須要由國度干預的存在全局性跟社會公特性的經濟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劑須要由國度干預的經濟關係。此學說壹直開展跟完美,歷經了「國度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現實過程,對我國經濟法的不雅點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度和諧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劑在國度和諧經濟運轉的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度參與經濟生活的方法不只僅表示為一種和諧,偶然可能是強迫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頭腦,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劑國度構造、企業奇跡單位跟其他社會構造外部及其相互之間,曾經他們與公平易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 d.密切聯繫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開展而來並為《平易近法公則》頒布後法學統編講義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劑經濟管理關係以及與經濟管理關係密切聯繫的經濟合作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主意經濟法只調劑上述橫向經濟關係的以部分,即與經濟管理關係有密切聯繫的那部分經濟合作關係。 e.微不雅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度對公平易近經濟停止微不雅直接調控的部分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同等性經濟關係重要由平易近法調劑,國度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事性直接管理經濟關係由行政法調劑。 綜合眾家所長,現在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不雅點是:經濟法是國度從團體經濟開展的角度,對存在社會公特性的經濟活動停止干預、管理跟調控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包含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差別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分。 二、經濟法的調劑東西: 現在法界權威認為:經濟法存在本人獨破的調劑東西。經濟法的調劑東西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跟調控的存在社會公特性的經濟關係,可能概括為以下多少點: a.國度標準經濟構造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標準構造的法律,是為了避免把持構造的呈現,從構造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開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團體投資法等。 b.國度干預市場經濟運轉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國度對市場經濟運行停止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劑方法,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單子法、停業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情況法、天然資本法等。 c.國度管理、標準經濟秩序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度規制市場安排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把持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把持法、反不合法競爭法、花費者權利保證法跟產品德量法。 d.國度在經濟調控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此種經濟關係的特點是國度對市場經濟運轉履行微不雅調控,使經濟各部分運轉和諧,使全部國度經濟運轉安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務法、稅法、打算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司帳法跟審計法等。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含社會本位原則、本質公平原則、經濟效力原則跟可持續開展原則。 四、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破的法的部分,因為他的調劑東西有特定的範疇,他只調劑在國度和諧本國經濟運轉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並且其調劑東西同其他部分法的調劑東西是可能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分,它所存在的嚴重感化重要表示在以下多少個方面: 1、保持以私有製為主體、多種全部制經濟獨特開展; 2、領導、推動跟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樹破跟完美; 3、擴大年夜對外經濟技巧交換跟共同; 4、保證公平易近經濟持續、疾速、安康的開展。 五、經濟法的體系:(考慮角度不通,經濟法的體系構造也就不盡雷同。下面構造為其中之一.)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檔次的、門類完全的經濟法部分構成的無機聯繫的統一團體。平日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構造: 1、企業構造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微不雅調控法 4、社會保證法。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構成的:《反不合法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比擬較,《反不合法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測驗中後兩者不呈現考題,而《反不合法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合法競爭法》 該法可能以「哪一種行動屬於不合法競爭行動,其屬於哪一品種型的不合法競爭行動」為主線來具體控制。 分析2004年司法測驗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察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貿易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跟休息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全部銀行業的監禁體系停止了一個嚴重改革,並呈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禁的形式。這也提示考生,呈現變更的法律,或許曾經呈現變更但司法測驗不考過的法律,均是複習重點。第二,休息法固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團體的社會大年夜情況有很密切的關係,以工資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成績,惹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休息法律關係中,弱者是休息者一方,因此休息者權利保護的成績,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成績。 對於競爭法部分,現在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停止反把持法的破法,而反把持法與反不合法競爭法密弗成分。因為標準意思上的競爭法等於由反把持法與反不合法競爭法兩個部分所構成的,而我國現在並不出台反把持法,對於反把持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合法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把持的法律標準。這也可能闡明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講義中,把十一種不合法競爭行動分為「限制競爭行動」跟「不合法競爭行動」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動」現實上即應是對把持行動的調劑。 「不合法競爭行動」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動。有四種表示情勢。其中《反不合法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對於第二種表示情勢的描述:「私自利用有名商品特有的稱號、包裝、裝潢,或許利用與有名商品近似的稱號、包裝、裝潢,形成跟他人的有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有名商品,」此種行動構成不合法競爭行動。此處應注意關鍵詞「有名商品」,並應控制對於「有名商品」的界定的成績。第5條第(三)項規定:「私自利用他人的企業稱號或許姓名,惹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合法競爭行動。此處與《公司法》中對於「公司稱號公用權的保護」的成績相呼應。 ②貿易行賄行動。第一,夾帳、折扣跟傭金是差其余。夾帳是守法的,而折扣跟傭金是法律容許的。第二,《反不合法競爭法》第8條規定:「運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許其他手段停止行賄以銷售或許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只僅指供給款項,還包含供給收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動。此種行動應注重分析何謂「惹人曲解」。其余,注意此處與《告白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告白的運營者跟發布者答允擔連帶義務。 ④侵犯貿易機密行動。此品種型的構成前提是:一是請求有貿易機密。二是有不合法的行動,對於不合法行動的具體表示,《反不合法競爭法》第10條對其停止了明白的規定。三是行動主體可能是運營者,也可能是其他人。四是曾經或可能給權力人帶來侵害成果。 ⑤便宜傾銷行動(或稱「低於本錢價銷售行動」、「掠奪性便宜行動」)。須要考生注意:不是全部低於本錢價銷售的行動都構成不合法競爭行動,而必須是要「以排斥競爭敵手為目標」為前提。對於此品種型的例外情況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合法的有獎銷售行動。第一,有獎銷售行動在我國事法律所容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合法的有獎銷售行動。包含「虛假的有獎銷售」跟「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其余,須要考生明白的是,《反不合法競爭法》所調劑的是「運營者」的不合法有獎銷售的行動,而不包含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動。 ⑦詆毀商譽行動。例外情況是消息單位被利用或被教唆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動,而不是構成不合法競爭行動,因為抵消息者來講,其與花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係。 對於反不合法競爭法的法律義務部分,破法重點並不是在平易近事義務上,而是生手政義務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合法競爭法中有三種行動是弗成政義務條目的,即便宜傾銷行動、搭售行動跟詆毀商譽行動。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測驗中最典範的出題方法是「根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矩,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矩。 一些渺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為100萬元國平易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跟競買人,須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及三方所存在的權力任務。 「瑕疵懇求規矩」——是拍賣規矩中最重要的規矩。其誇大年夜的是當拍賣物呈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義務的成績。一般情況下,委託人跟拍賣人應當承擔義務,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義務,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掉懇求權。 對於拍賣法特有的規矩,還須要控制底價規矩、價高者得規矩及禁止參加競買規矩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控制:必須招標的範疇。 中標告訴書的法律性質,其收回即掉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對於分包的情況,及義務承擔的成績。對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條約絕對性規矩,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呈現的義務承擔成績,發包人既可能請求分包人,也可能請求中標人承擔義務。 第二章花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花費者權利保護法》跟《產品德量法》。對於二者的辨別:《花費者權利保護法》保護的東西是斷定的,貫徹特別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停止保護的法律,其破法主旨在於花費者的受損權利怎樣接濟,而不是具體義務由誰承擔的成績。因此,只有是花費者的身份才幹實用花費者權利保護法。《產品德量法》不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團體還是單位,均可實用。其破法主旨在於產品義務由誰來承擔的成績,以及對受害者的好處的接濟的成績。 《花費者權利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花費爭議的處理的成績。 ①花費者的界定。作為天然人,必須是依生活花費須要購買、利用商品或許接見效勞的情況才實用該法。例外是農夫在購買、利用直接用於農業出產的出產材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履行。 ②因為《花費者權利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花費者只有權力不任務,而運營者只有任務不權力。這並不是說在花費活動中花費者不任務、運營者不權力,而是因為在《平易近法公則》、《條約法》等法律中曾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運營者的任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運營者不得兩邊作出對花費者倒黴規定的任務」,若作出了倒黴規定,則規定也是有效的。 ④花費爭議處理的成績。在花費者合法權利遭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略微成果,如商品不符合品質,可能經由過程退貨等方法處理;另一種是形成嚴重成果,即對其他財富某人身形成了侵害。第一種情況根據條約絕對性道理,向銷售者請求賠償。而對第二種情況,即花費者或許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點形成人身或其他財富侵害的,則可能向銷售者請求賠償,也可能向出產者請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條約絕對性原則。 其余,營業執照、展銷會、櫃檯出租、虛假告白等情況下所產生的花費爭議的處理也是司法測驗重要的出題點,在《花費者權利保護法》里有十明顯確的規定。 ⑤對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處罰性賠償義務的承擔須要兩個前提:一是運營者有訛詐,二是提出請求的主體必須為花費者。 《產品德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義務的承擔的成績。 ①產品的涵義。 ②出產者跟銷售者對產品德量的具體任務的品種。這些任務包含產品德量的內涵請求如保險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其余還包含包裝標識任務、不作為任務等。 ③承擔產品德量義務時,有兩種道路:一條道路是從義務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義務產生的時間,對於義務的分配遵守「出產者的嚴格義務」跟「銷售者的錯誤義務」兩個原則。這裡須要重點控制出產者的嚴格義務跟除外情況(如未將產品投入流暢的、產品投入流暢時惹起侵害的缺點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暢時所存在的技巧程度尚不克不及發明缺點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道路是從受害者的權利接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接濟道路,既可能找出產者請求其承擔義務,也可能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德量法》在訂正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義務的主體——產品德量義務的認證機構、社匯集團社會中介機構。假如產品德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任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花費者形成喪掉的,其要與出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義務;假如社匯集團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德量作出承諾跟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跟保證的品質請求,給花費者形成侵害時,其與出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義務。 第三章銀行業法 《貿易銀行法》 (所謂的貿易銀行,是指國度要停止特別監禁的特其余金融企業。) ①貿易銀行的設破前提。 ②貿易銀行與銀行業監禁機構的關係。在我國現行體系中,對貿易銀行停止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心銀行的中國國平易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懂得二者各自所監禁的範疇。 ③貿易銀行的營業。重如果三大年夜營業——資產營業、負債營業跟旁邊營業。其中旁邊營業的傷害性不是特別大年夜,因此響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營業與負債營業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矩——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軌制,重如果為了滿意謹慎運營的請求。為了保證貿易銀行的謹慎運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營業有一些請求,現在在《貿易銀行法》里誇大年夜:貿易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跟證券運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跟企業投資,國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貿易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獲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獲得之日起兩年內處罰。 ④貿易銀行的接收。這不是一個停業前的必經順序,但倒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辦法。因此接收的前提、目標跟法律成果須要重點控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心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東西。《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十明顯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限日,對下列請求事項作出批准或許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闡明來由…」)十明顯確的規定了監禁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破法上的一大年夜進步,避免濫用監禁權力。 ④中心銀行與銀監會的關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國平易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倡議,應當自收到倡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復興。」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破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其余監督管理的辦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強迫整改的辦法」——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背謹慎運營規矩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許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日改正;過期未改正的,或許其行動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持重運轉、侵害存款人跟其他客戶合法權利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許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擔任人批准,可能差別情況,採取下列辦法(一)責令停息部分營業、結束批准創辦新營業(二)限制分配紅利跟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讓渡;(四)責令控股股東讓渡股權或許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力;(五)責令調劑董事、高等管理人員或許限制其權力;(六)結束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許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許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謹慎運營規矩的,應當自驗收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排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辦法。」本辦法闡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參與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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