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深刻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務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心、國務院決定安排,推動增值稅本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產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動或許水貨物,原實用16%稅率的,稅率調劑為13%;原實用10%稅率的,稅率調劑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實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劑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出產或許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打算進項稅額。
三、原實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劑為13%;原實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動,出口退稅率調劑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產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動,實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劑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履行調劑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劑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履行調劑後的出口退稅率;實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履行調劑前的出口退稅率,在打算免抵退稅時,實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實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加免抵退稅打算。
出口退稅率的履行時光及出口貨物勞務、產生跨境應稅行動的時光,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動,以出口發票或壹般發票的開具時光為準;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四、實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實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劑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履行調劑前的退稅率;按調劑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履行調劑後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履行時光,以退稅物品增值稅壹般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結束履行,納稅人獲得不動產或許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結束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效勞,其進項稅額容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獲得增值稅公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斷定進項稅額:
1.獲得增值稅電子壹般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獲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打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獲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打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獲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打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履行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效勞、存款效勞、餐飲效勞、住平易近壹般效勞跟文娛效勞」修改為「購進的存款效勞、餐飲效勞、住平易近壹般效勞跟文娛效勞」。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容許出產、生活性效勞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出產、生活性效勞業納稅人,是指供給郵政效勞、電佩效勞、現代效勞、生活效勞(以下稱四項效勞)獲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越50%的納稅人。四項效勞的具體範疇按照《銷售效勞、有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履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破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時期的銷售額(運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現實運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前提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實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破的納稅人,自設破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前提的,自註銷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實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斷定實用加計抵減政策後,昔時內不再調劑,以後年度能否實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打算斷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斷定實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響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打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打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辨別以下情況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年夜於零,且大年夜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年夜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持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產生跨境應稅行動不實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產生跨境應稅行動且無法分別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分其余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跟產生跨境應稅行動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化情況。騙取實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履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結束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軌制。
(一)同時符合以下前提的納稅人,可能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持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持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年夜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許B級;
3.請求退稅前36個月未產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公用發票情況的;
4.請求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構造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比擬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容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容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請求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公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公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據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產生跨境應稅行動,實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操持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前提的,可能請求退還留抵稅額;實用免退稅辦法的,相幹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獲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響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意退稅前提的,可能持續向主管稅務構造請求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持續時期,不得重複打算。
(七)以虛促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構造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心、處所分擔機制另行告訴。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