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電子商務的迅猛開展,跨境電商的範圍也越來越大年夜,之前國度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批收回口的安康開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分對於履行支撐跨境電子商務批收回口有關政策看法的告訴(國辦發[2013]89號)的請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批收回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告訴如下:(1)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明白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前提的,實用增值稅、花費稅退(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構造操持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2.出口貨物獲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公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停止之日內收匯;[(7)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免稅擴大年夜材料]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獲得響應的增值稅公用發票、花費稅公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花費稅公用繳款書,且上述憑據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公用)有關內容相婚配。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告訴第一條規定前提,但同時符合下列前提的,實用增值稅、花費稅免稅政策: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操持稅務註銷;2.出口貨物獲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3.購進出口貨物獲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據。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操持退(免)稅、免稅申報。四、實用本告訴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跟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供給買賣效勞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實用本告訴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履行。六、本告訴自2014年1月1日起履行。引用材料對於跨境電子商務批收回口稅收政策的告訴.國度稅務總局海淘稅收新政規定買賣限額。單次買賣限值為國平易近幣2000元,團體年度買賣限值為國平易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花費稅撤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假如超越單次限值、累加後超越團體年度限值的單次買賣,以及完稅價格超越2000元限值的單個弗成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法全額徵稅。不在跨境電商平台上售賣的商品,以及不跟海關聯網的網站仍按現有政策履行,也就是徵收行郵稅,並保存50元免徵額度。不過,按最新行郵稅政策,本來四檔稅率變為三檔,稅率晉升幅度較大年夜。
跨境電商稅收新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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