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對於單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告訴》(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動實用增值稅零稅率跟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境內的單位跟團體向境外單位供給的完全在境外花費的下列效勞跟有形資產,實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但財務部跟國度稅務總局規定實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電佩效勞;
2.知識產權效勞;
3.物流幫助效勞(倉儲效勞、收派效勞除外);
4.鑒證諮詢效勞
5.專業技巧效勞;
6.商務幫助效勞;
7.告白投放地在境外的告白效勞;
8.有形資產。
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花費,是指:
(一)效勞的現實接收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跟不動產有關。
(二)有形資產完全在境外利用,且與境內的貨物跟不動產有關。
(三)財務部跟國度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假如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供給諮詢效勞,效勞接收方為境外單位並且諮詢效勞與境內的貨物跟不動產有關,屬於完全在境外花費的諮詢效勞,可能實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跨境代墊款本錢增值稅擴大年夜材料:
一、免徵增值稅政策
1.法定項目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出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2)避孕藥品跟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跟修養的進口儀器、設備;
(5)本國當局、國際構造無償聲援的進口物質跟設備;
(6)由殘疾人的構造直接入口供殘疾人公用的物品;
(7)銷售的本人利用過的物品。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出產的輪胎粉;創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財稅[2008]156號);
(2)出產銷售、批發、批發無機化肥(財稅[2008]56號);
(3)農夫共同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財稅[2008]81號);
(4)農夫共同社銷售給本社員的農膜、農機、化肥、農藥、種子、種苗(財稅[2008]81號);
3.不徵稅貨物或勞務,根據我國的增值稅相幹規定,下列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供給或開採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給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出產)(國稅發[1993]154號);
(2)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當局財務包袱的收費防疫苗(國稅函[1999]191號);
(3)部隊、軍工單位跟軍警用品(財稅字[1994]第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60號);
(5)都會電網保護費(財稅字[1998]47號);
(6)郵政部分、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國稅發[1995]76號);
(7)代購貨物行動,凡同時具有以下前提的,不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4]26號):
①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③受託方按銷售方現實收取的銷售額跟銷項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其余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