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是否退還城建稅

提問者:用戶X9kpeSVr 發布時間: 2024-11-28 11:39:29 閱讀時間: 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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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個擊破一、增值稅出口退稅企業出口商品產生的增值稅退稅,根據《財務部對於都會保護建立稅多少個具體營業成績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第三條規定:「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納的都會保護建立稅。」這個政策年月良長遠了,還呈現了一個大年夜家非常不熟悉的舊稅種產品稅。但這個政策現在仍然是有效的,忽視了產品稅,我們要關注到,出口產品退增值稅是不退城建稅的。對於進出口商品的城建稅有一句話總結得很到位也便於記憶:進口不征,出口不退。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後返【小鏈接】先闡明一下這多少個詞,它們都是在增值稅正常交納之後的退庫,這都是增值稅享用稅收優惠的情勢表示, 即征即退、先征撤退的稅款由稅務構造退還;先征後返的稅款由財務構造返還。這三種方法,即征即退最快,先征撤退次之,先征後返最慢。有人可能會感到奇怪,如許是不是多此一舉。直接減免了不就行了嗎?實在不是的。假如是直接減免,你開的票,他人就不克不及抵扣進項稅了。而假如採取先多少種方法,你開的票他人是可能抵扣,不會影響增值稅打算抵扣鏈條的完全性。在這種情況下,城建稅能否可能退還呢?根據《對於增值稅、營業稅、花費稅履行先征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跟教導費附加政策的告訴》(財稅[2005]72號)文件規定, 對「三稅」履行先征後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都會保護建立稅跟教導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三、增值稅減免退稅財稅〔1985〕143號第三條規定:對因為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產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都會保護建立稅。說實話,我感到這條規定是個傀儡,因為我找不出它的實用範疇。因為增值稅享用優惠的情勢包含稅款返還跟直接減免。假如企業屬於直接減免增值稅的,就可能直接減免都會保護建立稅,不存在退還城建稅的情況。假如是採取增值稅履行先征後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辦法停止優惠的。按照財稅[2005]72號:對「三稅」履行先征後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都會保護建立稅跟教導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所以僅存的一個實用範疇就是:另有規定的增值稅減免。四、增值稅多繳退稅假如企業因為各種原因多交納的增值稅,須要退稅。那能否可能退還多交納的城建稅呢?這是不成績的。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越應納稅額交納的稅款,稅務構造發明後應當破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交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明的,可能向稅務構造請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本錢,稅務構造及時查實後應當破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則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所以不管是增值稅、城建稅還是其余什麼稅,只有確切是多交了稅,在規定的時光內都是可能請求退稅的。4、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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