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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以信息網路技巧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核心的商務活動;也可懂得為在互聯網、企業外部網跟增值網上以電子買賣方法停止買賣活動跟相幹效勞的活動,是傳統貿易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信息化;以互聯網為媒介的貿易行動均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
電子商務可供給網上買賣跟管理等全過程的效勞。因此,它存在告白宣傳、諮詢洽商、網上定購、網上付出、電子賬戶、效勞轉達、看法徵詢、買賣管理等各項功能。
1、告白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藉企業的Web伺服器跟客戶的瀏覽,在Internet上發布各種貿易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東西敏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跟電子郵件在全球範疇內作告白宣傳。與以往的各種告白比擬,網上的告白本錢最為昂貴,而給顧主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諮詢洽商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及時的電子郵件,消息組跟及時的探究組來懂得市場跟商品信息、洽商買賣事件,若有進一步的須要,還可用網上的白板集會(Whiteboard Conference)來交換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諮詢跟洽商能超出人們背靠背洽商的限制、供給多種便利的異地交談情勢。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Web中的郵件交互轉達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平日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供給非常友愛的訂購提示信息跟訂購交互格局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平日體系會復興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法使客戶跟商家的貿易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付出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全的過程。網上付出是重要的環節。客戶跟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履行付出。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付出手段將可省略買賣中很多人員的開支。網上付出將須要更為堅固的信息傳輸保險性把持以避免欺騙、竊聽、冒用等合法行動。
5、電子賬戶
網上的付出必須有電子金融來支撐,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效勞供給網上操縱的效勞。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構成部分。
信用卡號或銀行賬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記。而其可托度需配以須要技巧辦法來保證,如數字憑據、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利用供給了電子賬戶操縱的保險性。
6、效勞轉達
對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儘快地轉達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當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停止物流的分配。而最合適在網上直接轉達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效勞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客棧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看法徵詢
電子商務能非常便利地採用網頁上的「抉擇」、「填空」等格局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效勞的反應看法。如許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構成一個封閉的迴路。客戶的反應看法不只能進步售後效勞的程度,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明市場的貿易機會。
8、買賣管理
全部買賣的管理將涉及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跟企業、企業跟客戶及企業外部等各方面的協和諧管理。因此,買賣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開展,將會供給一個精良的買賣管理的網路情況及多種多樣的利用效勞體系。如許,能保證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利用。
(7)電子商務幹什麼擴大年夜材料:
電子商務範疇監禁破法過程再提速。《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二次提交世界人大年夜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電商平台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監督義務,並擬明白電子商務運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擬買賣、假造用戶評價等方法侵害花費者知情權。
這意味著,以後電子商務運營者「刷單」、「刷信用」等行動或被禁止。
在業內看來,進一步細化後的草案將有效推動網路空間秩序管理,將禁止刷單等規矩列入草案中,也使得將來電商標準管理有法可依。
1、平台承擔連帶義務
具體來說,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平台運營者曉得或許應當曉得平台內運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障、斷開鏈接、停止買賣跟效勞等須要辦法;未採取須要辦法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義務。
而原版草案則規定,電商平台「明知」平台內運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須要辦法,不丟臉出,二審稿進一步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從「明知」到「曉得或許應當曉得」的表述變更,對電商平台運營者管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白、更嚴格的請求,經由過程強化電商平台對侵權假冒行動的義務,表現了破法對知識產權的進一步保護。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運營者特別是平台運營者的任務標準,加強花費者權利保護,草案二審稿擬規定,電子商務運營者應按照承諾或與花費者商定的方法、時限向花費者交付商品或效勞,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傷害跟義務;
電子商務平台運營者對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買賣或效勞買賣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效勞供給者的義務。
針對「刷單」、「刷信用」等不良之風,草案擬規定,電子商務運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擬買賣、假造用戶評價等方法侵害花費者知情權。
2、彌補監禁漏洞
草案二審稿對電子商務運營者刷單、刷信用行動做出嚴令禁止後,可能估計,這將大年夜幅度增加以後行業內暗藏的刷單亂象。
一名刷單手一天只有刷缺乏20單就可獲得100元閣下的報答,假如可能拉攏到其他單手入群,可獲取的收益會更高。乃至在平台商家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行業內傳出了「不刷單等逝世」的現實。
刷單灰黑產業如同行業毒瘤,固然平台襲擊刷單一直處於高壓態勢,但暗藏的刷單產業鏈利用平台不法律權的無法,仍然吸附於電商平台之上。
而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明白電商平台連帶義務的內容,則進一步對電商平台襲擊假貨的任務提出了更高請求。現實上,強化電商平台知產保護,也就是通俗意思上保持正品品牌、襲擊假貨的成績上,一直是電商行業開展中老生常談的話題。
京東全球購因平台上有第三方商家銷售假「Tiger虎牌」保溫杯而墮入言論風雲,儘管過後京東拿出證據標明,集團與正品虎牌的受權共同早於2014年就曾經開展,但第三方商家的售假行動仍不克不及徹底打消社會各界的疑慮。
3、政策仍存細化空間
現在仍處審議階段的電子商務法距正式出台另有一段時日,各界對法案進一步細化也抱有較高期望。電子商務法草案的進一步細化顯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網路空間的秩序管理。
除了將禁止刷單的行動增加在草案中,後續還須要考慮怎樣對刷單處罰辦法停止細化,但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所存在的特點,草案內容的細化以致落地履行仍須要經歷一段持續推動的過程。
而在假貨管理方面,假如說原草案中對電商平台承擔連帶義務的限制前提是平台存在客不雅放蕩,在草案二審稿中的表述則意味著,電商平台須要進一步做到在商家審批、入駐環節的考核強化,乃至對一些花費者在批評中提到的售假線索也要做出響應的線索追蹤。
以後電子商務法應增加媒體購物的相幹內容,網路購物與電視購物、德律風購物、播送購物、報紙購物相結合的形式大年夜量存在,電子商務的開展浮現出一種全渠道趨向,其余,現在風行的一些網路直播以及相幹經濟行動,也採取攝像跟錄像的方法向花費者浮現,這與傳統電視媒體並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