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物品類
(一)易燃、助燃物品: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等。
(二)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噴鼻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三)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五)遇水燃燒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六)氧化性物質跟無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各種炮彈跟槍彈等。
(二)爆破東西: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
(三)炊火製品:鞭炮、爆仗、禮花彈、煙花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化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
六、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含重要零部件)
(一)公事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二)平易近用槍: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三)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模仿槍等。
(四)軍器、警械、警棍、弓弩等。
七、控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含陶瓷類刀具)。
(9)上海地鐵保險文化乘車擴大年夜瀏覽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跟操縱標準,設置保險檢查設備,並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停止保險檢查,乘客應當予以共同。
對保險檢查中發明的攜帶傷害物品的人員,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不聽勸止,保持攜帶傷害物品進站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破即按照規定採取保險辦法,並及時報告公安部分依法處理。
《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三條 乘客應當按照以下有關票務管理的規定:
(一)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
(二)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越部分票款;持票進入收費區後,須在公道時光內出收費區,超出公道時光的,應當按照網路單程最低票價補交票款;
(三)享用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利用捏造證件乘車。
第五條乘客須在保險線內候車,乘車時應領先下後上,上、下列車應當注意站台漏洞;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屏障門、保險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門開啟、封閉時,不得觸摸車門;車到起點,乘客應當全手下車。
第六條老、幼、病、殘、妊婦及器量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第七條乘客可能收費帶領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兒童乘車,超越一名的按超越人數購票。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