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罪源於南北朝時代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朝正式寫入典,因襲到清朝,它是為了保護封建統治須要而規定的十種嚴重罪名。
一、 謀反:詭計造反;
二、謀大年夜逆:策劃破壞帝王的宗廟、陵墓跟宮室的行動;
三、謀叛:策劃背叛朝廷的行動;
四、惡逆:指對直系跟旁系尊親屬或對兄、姐、夫之直系尊親屬有殺害行動,或對祖父母、父母有毆打行動的;
五、不道:指滅絕人道的行動;
六、大年夜不敬:指觸犯帝王莊嚴的言行;
七、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違逆言行;
八、不睦:指對特訂婚屬有謀殺、出賣、毆打或控告行動;
九、不義:指違背虎豹成性的行動; 十、內亂煩忙:指違背封建倫常的姦汙行動。 十惡大年夜罪被封建王朝視為最嚴重的犯法,處罰嚴歷,並不准赦免,即所謂「罪大年夜惡極」。是隋朝的《開皇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