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州地鐵為例,自行車不是禁帶品,可能上地鐵,但是總分量不克不及超越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超越1.6米。
根據《廣州地鐵乘坐守則》規定:
第十條 每位乘客可能攜帶總分量不超越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總分量超越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超越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二十條 不得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車站或其他地鐵設備:
(一)槍械彈藥跟控制刀具,國度保險、軍務、警務、海關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履行公事的除外。
(二)寵物、家禽等植物,但正在履行公事的公用植物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化性等傷害品。
(四)氣球以及鋤頭、扁擔、鐵鋸、鐵棒、壓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乘主人身保險或影響地鐵設備保險的物品。
(1)成都地鐵規定自行車擴大年夜瀏覽:
在車站(含站台)、列車或其他地鐵設備內禁止以下行動:
(一)追逐打鬧、滋事打鬥。
(二)攀登或許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等。
(三)私自進入軌道、地道或其余有警示標記的地區。
(四)強拉車門或屏障門,禁止車門或屏障門封閉,強行高低車。
(五)合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私自操縱有警示標記的按鈕、開關安裝;非緊急狀況下動用緊急或保險安裝。
(七)侵害、破壞地鐵設備或私自挪動、遮蔽地鐵設備範疇內的保險消防警示標記、分散導向標記、測量設備以及保險防護設備。
(八)在軌道上放置、擯棄妨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備扔擲物品。
(九)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十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十)其他迫害地鐵設備保險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