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應當明白公司這種佔用員工休息時光並帶有強迫性的培訓不公道,是守法行動!其次,佔用員工休息時光並帶有強迫性的培訓按照《休息法》及相幹法計規定應屬於加班,公司應付出職工加班工資。【法律根據】1、《休息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任務時光的限制包含正常任務日的加點、休息日跟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任務日的加點、休息日跟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越36小時。2、 根據《休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休息者加班任務的,應起首安排補休,不克不及補休時,則應付出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待遇。補休時光應同等於加班時光。法定休假日安排休息者加班任務的,應其余付出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待遇,一般不安排補休。3、休息部對於印發《對於貫徹履行<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法>若干成績的看法》的告訴 (勞部發〔1995〕309號)(此文件現在有效)中規定:70.休息日安排休息者任務的,應先按同等時光安排其補休,不克不及安排補休的應按休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付出休息者延長任務時光的工資待遇。法定節假日(新年、春節、休息節、國慶節)安排休息者任務的,應按休息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出休息者延長任務時光的工資待遇。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任務時光的順序(休息法第四十二條跟《休息部貫徹<國務院對於職工任務時光的規定>的履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出產運營須要,必須延長任務時光時,應與工會跟休息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能在休息法限制的延長任務時數內決定延長任務時光,對企業違背法律、法則逼迫休息者延長任務時光的,休息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產生休和解議,可能提請休和解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鐵路企業經常用員工休息時間進行學習與培訓,像這樣的情況屬於違法嗎能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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