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國度建立徵用地皮要根據被徵收地皮的原用處賜與補充。同時要結合外地經濟開展程度跟地皮品質,具體補充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皮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地皮的,按照被徵收地皮的原用處賜與補充。徵收耕地的補充費用包含地皮補充費、安頓補貼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跟青苗的補充費。徵收耕地的地皮補充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頓補貼費,按照須要安頓的農業人口數打算。須要安頓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均勻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打算。每一個須要安頓的農業人口的安頓補貼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頓補貼費,最高不得超越被徵收前三年均勻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地皮的地皮補充費跟安頓補貼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地皮補充費跟安頓補貼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地皮上的附著物跟青苗的補充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都會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度有關規定交納新菜地開辟建立基金。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付出地皮補充費跟安頓補貼費,尚不克不及使須要安頓的農夫保持原有生活程度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平易近當局批准,可能增加安頓補貼費。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開展程度,在特別情況下,可能進步徵收耕地的地皮補充費跟安頓補貼費的標準。
2016年高鐵佔地,補償款為什麼到現在還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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