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行李箱請求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越200厘米。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本人擔任照管。每人收費攜帶品的分量跟體積是:
兒童(含收費兒童)10千克,交際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越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越130厘米;分量不超越20千克。
殘疾人遊覽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收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疇。
(2)高鐵行李箱擴大年夜瀏覽
《鐵路旅客運輸操持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生手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安穩堅固,無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大年夜批帶有傷害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槍彈乘車時,應告之妥當保存,避免產生不測。
第八十三條對喪掉行李、包裹票的收貨人,應請求其提出生份證跟擔保人的書面擔保以及物品全部權的證明。車站應慎重檢察擔保人的擔保資格。收貨人提不出擔保人時,可能出具押金自行擔保。押金數額應與行李、包裹的價值相稱,抵押時光由車站與收貨人協商斷定。車站收取押金應向收貨人出具書面證明,書面證明的式樣由車站自定。
第八十四條收貨人付出行李、包裹時,如提出包裝有異狀,車站應檢斤復磅,須要時可開包檢查。構成變亂時,應編製變亂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根據。
第八十五條旅客持續遊覽,請求將行李轉運時,按照過期轉運的方法操持。
第八十六條收貨人向車站查找行李、包裹時,應當真予以查找。未到時,生手李、包裹票背面記錄查詢日期。如已過期,應向有關站段發電報查詢。如曾經付出,應收取查詢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