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法院的受理範圍

提問者:用戶DGHK 發布時間: 2024-12-14 04:28:47 閱讀時間: 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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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據鐵路法院管理體系改革變更,出台了《最高國平易近法院對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疇的若干規定》,對鐵路法院案件管轄範疇停止了規定:第一條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法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一)車站、貨場、運輸批示機構等鐵路任務地區產生的犯法;(二)針對鐵道路路、機車車輛、通信、電力等鐵路設備、設備的犯法;(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履行職務中產生的犯法。在列車上的犯法,由犯法產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車站地點地或許目標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法,按照我國與相幹國度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斷定管轄,不協定的,由犯法產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地點地或許目標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第二條本規定第一條第二、三款範疇內產生的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自訴的,鐵路運輸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保險、鐵路財富的平易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一)鐵路旅客跟行李、包裹運輸條約膠葛;(二)鐵路貨物運輸條約跟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約膠葛;(三)國際鐵路聯運條約跟鐵路運輸企業作為運營人的多式聯運條約膠葛;(四)代辦託運、包裝收拾、倉儲保存、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長效勞條約膠葛;(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功課、線路維修等方面產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條約膠葛;(六)與鐵路及其從屬設備的建立備工有關的條約膠葛;(七)鐵路設備、設備的採購、安裝、加工承攬、保護、效勞等條約膠葛;(八)鐵路行車變亂及其他鐵路運營變亂形成的人身、財富侵害賠償膠葛;(九)違背鐵路保險保護法律、法則,形成鐵道路路、機車車輛、保險保證設備及其他財富侵害的侵權膠葛;(十)因鐵路建立及鐵路運輸惹起的情況污染侵權膠葛;(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富權屬產生爭議的膠葛。第四條鐵路運輸下層法院就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提起上訴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由響應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國平易近法院可能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下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一審平易近事案件,並指定該鐵路運輸下層法院駐在地的中級國平易近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此提起上訴的案件。此類案件產生管轄權爭議的,由該高等國平易近法院指定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國平易近法院可能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其駐在地下層國平易近法院一審平易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國平易近法院對本院及下級國平易近法院的履行案件,認為須要指定履行的,可能指定轄區內的鐵路運輸法院履行。第六條各高等國平易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範疇,報最高國平易近法院批准後履行。第七條本院早年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履行前,各鐵路運輸法院按照此前的規定已禁受理的案件,不再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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