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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遗失核销单及报关单的需要申请补办。1、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局隐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情况说明、报关单核销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将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2、已办理收汇核销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递交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念腊信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仔轮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报关单丢失的补办核销单,可以不提供报关单,但情况说明中需要说明情况。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