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破庫存帳跟銷售帳記錄的,應根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公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跟銷售均採用加權均勻價核算的,可按實用差別退稅率的貨物分辨斷定:退稅根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均勻進價。應退稅雀指額=增值稅公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徵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範圍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徵收率)。(2)對出口企業委託出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退稅根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付出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公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公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法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標準稅收徵收跟交納行動,保證國度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經濟跟社會開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構造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實用本法。
第三頃做配條 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受權國務院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則的規定履行。
任何構造、單位跟團體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則的規定,私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跟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則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納稅任務的單位跟團體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胡睜繳稅款任務的單位跟團體為扣繳任務人。納稅人、扣繳任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則的規定交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